大西北網訊 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省檢察院“履行檢察機關主導責任、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聞發布會,省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楊波,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袁麗共同介紹甘肅省檢察機關推進落實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發布幾起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省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楊波: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2018年10月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重要訴訟制度改革,是檢察機關立足助推國家治理能力提升,充分履行刑事訴訟主導作用的實踐體現。兩年多來,甘肅省檢察機關創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機制,著眼于化解社會矛盾,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穩步推進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效率不斷提升,理性、平和、寬容的現代司法理念進一步彰顯。
一、基本情況
2020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各類案件19798件26021人,人數占同期辦結刑事犯罪總數的85.93%。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19157人,提出量刑建議15284人,其中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9152人,幅度刑量刑建議6132人,占比分別為59.88%和40.12%;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1357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議人數的88.83%,其中采納幅度刑量刑建議4956人,采納率為80.82%;采納確定刑量刑建議8621人,采納率為94.19%。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并出庭的11574件案件中,適用速裁程序2345件,占20.26%;適用簡易程序5008件,占43.27%;適用普通程序4221件,占36.47%。
二、工作成效
一是遵循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認罪認罰案件實體從寬得到落實。全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對認罪早、認罪態度好、具有從寬從輕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起訴必要性和量刑優惠等多層次,最大限度體現從寬。2020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能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作不起訴處理的有6573人,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案件總人數的25.26%;被判處3年以下輕刑的案件,占適用該制度辦理案件總數的90.41%,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占45.91%,認罪認罰實體從寬得到較好實現。
二是注重提高訴訟效率,認罪認罰案件程序從簡得到落實。全省檢察機關積極履行主導責任,推動認罪認罰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辦、難案精辦。在適用該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的占63.53%,其中適用速裁程序審查起訴的案件均在10日內辦結,平均辦案時間縮短7.5天,訴訟效率顯著提升。蘭州市檢察機關通過會簽文件明確了從寬辦理的案件范圍,協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并且有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啟動“輕刑快辦程序”移送起訴;基層檢察院刑檢部門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的二次分流,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都能夠納入從寬快辦程序。通過與看守所、法院溝通協商,建立“集中提審、集中出庭”機制,較好地實現了辦案效率和公正雙提升。
三是充分運用確定刑量刑建議,認罪認罰案件的穩定性得到增強。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我們在嚴格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同時,注意總結分析以往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判決情況,依法審慎提出明確量刑建議。通過開展法官、檢察官、律師同堂培訓,進一步減少分歧、形成共識。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做細做實量刑協商。2020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率從1月份的29.3%上升至11月份的68.06%,確定刑量刑建議采納率從1月份的76.95%上升至11月份的96%。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司法公正得到進一步彰顯。檢察機關堅持“提速不降低質量、從簡不減損權利保障”的原則,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采取多種措施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一是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全面審查、認定在案事實、證據,決不為片面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決不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256名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但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是高度重視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檢察官在辦案中,注重對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法律規定進行釋法說理,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三是推動落實值班律師制度。省檢察院及時下發《關于落實值班律師工作的通知》,各地與司法行政部門會簽了《關于在認罪認罰刑事案件辦理中派駐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實施辦法》,通過值班律師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確保其在充分知悉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認罪認罰。除少數指定辯護和自行委托辯護的情形外,全省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占比達84.54%。
五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到進一步體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既是從寬處罰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的目標追求。檢察機關對發生在鄰里、同事、親友間的輕傷害案件,當事人已自行和解的,積極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下一步,全省檢察機關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法治思想為指引,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深刻把握新時代人民群眾需求、刑事犯罪發展態勢,主動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融入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中,在保持穩定適用率的基礎上,堅持依法應用盡用,狠抓準確規范適用,不斷提升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效,同時強化與相關機關的協作配合,共同推進該制度穩健運行,努力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袁麗公布典型案列:
【案例一】
白某故意傷害案
【關鍵詞】
認罪認罰賠償和解量刑建議調整
【要旨】
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見,也要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從寬時應當予以考慮。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白某與被害人鐘某在肅南縣紅灣糧站公寓樓二樓99號房間因債務糾紛發生口角,后白某下樓到肅南縣紅灣綜合市場地攤購買“福運得”牌菜刀一把,再次進入該房間持菜刀將鐘某右腿砍傷。經甘肅申證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鐘某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檢察履職情況】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白某的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白某在偵查、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雖經檢察官多次協調,白某與被害人鐘某仍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但充分考慮白某的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和愿意賠償的態度,遂決定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白某在提起公訴前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肅南縣檢察院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案件提起公訴后,白某與被害人鐘某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檢察官遂向法院發出量刑建議調整書,將量刑建議調整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肅南縣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被告人白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方式和環節。本案在提起公訴后、一審判決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積極發揮主導作用,適時調整量刑建議,既體現了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從寬處理,又鼓勵和促使被告人真誠悔罪、認罪服法,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關系和諧穩定。
【案例二】
胡某交通肇事案
【關鍵詞】
認罪認罰過失犯罪不起訴公開聽證
【要旨】
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親屬之間的過失犯罪案件,不僅要考慮到司法的公正性,更應該兼顧社會大眾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體現法律的溫情,提升司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16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胡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對向駛來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一死一傷。經瓜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以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復核,胡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犯罪嫌疑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檢察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在與家人自駕游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其大姐死亡,胡某在事后非常后悔和悲痛,也盡全力補償了大姐一家的經濟損失及喪葬費等費用近八十萬元,被害人家屬亦對胡某表示諒解。且胡某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無前科劣跡,案發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主動認罪認罰,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積極配合,認罪態度誠懇;在值班律師向其闡述了認罪認罰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程序及檢察機關提出的刑罰均無異議。綜上,因胡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擬決定對胡某作相對不起訴,并啟動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聽證。之后,在綜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對該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辦理親屬之間的過失犯罪案件,不僅要考慮執法的公正性,更應該兼顧社會大眾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受害人家屬在痛失親人之時,過于剛性的執法和一味地追究犯罪人的罪責,既達不到懲罰犯罪、保護法益的目的,也達不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中,檢察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運用不起訴權,有效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系,體現了司法溫度。此外,通過公開聽證程序,確保不起訴案件程序合法和實體公正,進一步增加了辦案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三】
康某全盜伐林木案
【關鍵詞】
破壞環境公開審查人民監督員補植復綠
【要旨】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涉林破壞環境資源案件,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通過釋法說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促進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全在李某家里主持召開修廟會議,并就此事做了分工。2019年1月初,康某全給各社負責人打電話安排剁料,隨后各社負責人按照康某全的安排,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組織村民攜帶工具到梨樹溝國有林地內共盜伐徑級22-53厘米的青岡、松樹等林木29棵,活立木蓄積11.7823立方米。
【檢察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康某全系某合作社負責人,經營范圍主要是苗木種植及銷售,該合作社通過吸納貧困戶勞務、土地、資金等入股配股并每年分紅的方式,帶動高橋鎮6個村128戶貧困戶增收,累計配股資金達到82.7萬元,2018年實現分紅50萬元,為當地貧困戶脫貧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全省檢察機關“維護民企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的精神,在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前提下,應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民營企業的影響,檢察機關遂對康某全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康某全積極理順企業內部關系,盡量減少因自身犯罪對企業和貧困戶脫貧的影響。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康某全積極配合,認罪態度誠懇,在值班律師向其闡述了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后果后,表示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程序及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積極繳納被破壞林木的生態補植費用。隨后,檢察機關采取公開審查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及擬處理意見作出評議。最終,檢察機關對康某全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的確定刑量刑建議。
案件依法起訴后,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提前介入偵查、少捕慎捕、量刑建議精準化以及公開審查等工作方法,有效保證了認罪認罰案件實體上從寬,程序上從快、從簡,促進了公正和效率的雙提升。
【案例四】
石某鵬強制猥褻案
【關鍵詞】
認罪認罰無正當理由上訴抗訴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備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石某鵬在嘉峪關市某賓館前臺及布草間內強行親吻被害人張某并撫摸張某腰部及胸部,后張某報警,石某鵬在案發現場被公安人員抓獲。
【檢察履職情況】
被告人石某鵬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拒不認罪,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對其以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在審判環節,鑒于石某鵬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對其變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嘉峪關市城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石某鵬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石某鵬收到一審判決后,以判決書認定的具體情節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量刑較重為由向嘉峪關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認為,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石某鵬以量刑過重及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屬于以認罪認罰換取較輕刑罰,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原判刑罰所依據的量刑建議的基礎已不存在,應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訴。嘉峪關市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訴。
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被告人石某鵬未能提交新的證據。2020年9月22日,嘉峪關市中級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石某鵬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是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被告人石某鵬在一審判決后雖有上訴權利,但在無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既表明其不是真誠悔過、尊重司法裁判,又引起二審程序,消耗了司法資源。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一方面是因為原判刑罰所依據的從寬量刑基礎已不存在,另一方面也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遵守承諾,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的自覺,從而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穩定運行。
【案例五】
趙某詐騙案
【關鍵詞】
公開聽證認罪認罰確定刑量刑建議
【要旨】
檢察機關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在辦案中進一步規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同時確保各方認同和接受認罪認罰的處理結果,以此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系某學院聘任教師。2020年5月10日,趙某通過更換微信頭像偽造聊天記錄截圖的方式,冒充學院領導通過微信向8名學生干部發出收費通知,要求他們向每位學生收取50元,并于當天下午5時前交給他。8名學生干部信以為真,向404名學生收取費用共計20200元,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趙某。趙某收到微信轉款后,通過微信提現的方式將20200元贓款存入其個人使用的建設銀行儲蓄卡內。案發后,涉案贓款全部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檢察履職情況】
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被告人趙某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并對認罪認罰從寬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后果進行釋法說理,促成趙某退回全部贓款,及時返還被害人。經審查,承辦檢察官擬對趙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為深化司法公開,增強認罪認罰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檢察機關決定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邀請當地公安局、司法局工作人員及學院教師等參加聽證,并邀請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公開聽證后,檢察機關綜合全案情況及聽證員評議意見,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檢察委員會審議等程序,最終決定對趙某提起公訴。
經積極開展量刑協商,充分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建議,趙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案件進行公開聽證,主動聽取各方意見,充分釋法說理并接受各方監督,既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公開、公平、公正的態度,也有利于消弭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公眾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疑慮。同時,通過公開聽證,及時發現辦案中的問題并依法糾正,對于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劉某新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毒品犯罪重罪案件確定刑量刑建議
【要旨】
毒品犯罪屬于重罪案件。檢察機關對重罪案件積極探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嚴格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社會危害性等情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為案件快審快判創造了條件,最大限度地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提高了訴訟效率。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廣河縣公安局民警在臨洮縣某高速路收費站抓獲被告人劉某新,從其駕駛的黑色越野車內查獲用油光紙包裝的塊狀毒品可疑物7塊,經計量、鑒定,凈重2495.1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檢察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劉某新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并就運輸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劉某新進行釋法解讀,后劉某新表示認罪認罰,希望得到從寬處理。經仔細審查案件證據,積極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法院審判人員意見后,承辦檢察官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以及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等因素,提出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劉某新認可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以涉嫌運輸毒品罪對劉某新提起公訴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議。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毒品數量巨大,但被告人劉某新受人雇傭運輸毒品,且所運輸毒品尚未流入社會造成實際危害,存在“從寬”的空間和條件。在辦案中,承辦檢察官切實發揮在刑事訴訟中指控犯罪的主導作用,從量刑、訴訟效率等被告人可能獲取的訴訟利益入手,對被告人充分解釋認罪認罰從寬等相關法律規定,勸導其真誠悔罪,從而自愿認罪。同時,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意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為審判環節案件快速審理、被告人最終認罪服法打下良好基礎,節約了訴訟資源,提升了訴訟效率,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記者提問
中國日報記者現場提問
楊專委在之前提到,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只是對新型犯罪和不常見的犯罪,以及量刑情節復雜的案件,可以提幅度刑建議。但是有人認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會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此,您怎樣看待?
楊波:第一,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包括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首先是請求定罪,其次是請求量刑。從權力屬性上講,量刑建議就是求刑權。依法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
第二,從實踐中來看,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越具體,越有利于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合理預期,也有利于鼓勵被告人及早認罪。而且,控辯雙方能夠平等地參與量刑協商,也有利于促進量刑的公平公正。
第三,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既相關聯,又相互制約。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方,擁有求刑權,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又強調法官的最終裁判權。量刑建議可以有效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對抗心理,從而為法官最終裁判打下良性基礎。
法治日報記者現場提問
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權益?
袁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徑,既強調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也強調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從以下方面來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一是在確定對被告人的從寬幅度上,把被害人是否諒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于被告人通過積極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方諒解的,從寬幅度原則上要大于沒有獲得被害方諒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選擇適用速裁程序,必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調解協議。被告人口頭上表示愿意服從司法機關的處理意見,但暗地里隱匿、財產轉移,有能力賠償卻不賠償的,不認定為認罰。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一方面要努力實現被害人權益和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平衡,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也要認真審查,防止出現有違社會公平正義的“花錢買刑”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