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10日,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涉嫌惡勢力性質犯罪一案。該案是《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以來蘭州市審理的首起涉惡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間,秦某某(另案處理)為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以成立或實際控制的某小額貸款公司、某擔保公司、某零售部、某商貿公司等為依托,網羅社會閑散人員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成某、陳某甲、梁某、王某某、陳某乙和陳某丙(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公司化運營管理模式,利用自身企業平臺,制定獎罰規定、發放催收業績提成和獎金,許諾好處激勵等方式提高組織內部成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安排團伙成員從銀行貸款后以高額利率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貸款,當貸款或月息不能按時收回時,該秦某某自己或安排公司成員采取暴力或軟暴力(毆打、貼身跟隨、威脅、恐嚇、辱罵、滋擾)方式向債務人追討債務,逐步形成了以秦某某為首,以張某、成某、陳某丙為骨干,以陳某甲、梁某、王某某、陳某乙等人為參加者的惡勢力。
公訴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成某、陳某甲、梁某、王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在向債務人討要高息債務中多次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急惡劣,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秦某某為領導者,以張某某、成某為骨干,梁某、陳某甲、王某某、陳某乙為參加者的惡勢力,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相關犯罪事實展開調查,對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庭審中對舉證、質證程序進行簡化,重點對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有異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該案庭審過程持續兩日,因案情較為復雜,合議庭將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評議,擇期宣判。(七里河區人民法院)